诉讼文书||申请执行书(买卖合同纠纷)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1 09:10:32    

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B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执行事项:

1.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xxxx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xxxxxx元(以欠款额xxxxxxx元为基数,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为xxxxx元;自20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暂计至20xx年xx月xx日,为xxxxxx元);

2.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xxxxx元、保全费xxxx元;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上述各项费用暂时合计为:人民币xxxxxxx元。(暂计至20xx年xx月xx日)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分别作出(20xx)粤x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20xx)粤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贵院一审(20xx)粤x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货款xxxx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自20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x元,保全费xxxx元,均由被告B公司负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xx)粤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上诉人B公司负担。

现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但被执行人B公司并未依判决指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B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有违本案生效判决规定。

故,申请执行人A公司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53条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A公司

代理人: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主体资料、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民事判决书(一、二审)、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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